
文◎劉和鑫律師
工程案件於工程竣工後,經過工程驗收程序後,若工程施作品質無瑕疵,業主即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工程款項。倘若業主於工程竣工後,故意延滯工程驗收程序,使統包商及小包商遲遲無法依約向業主請求工程尾款,則統包商及小包商有何法律上基礎,可保障自身權益。筆者以下將就上述問題,依序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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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易陞律師
一、公共工程「竣工」的意義與影響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1)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營建工程契約須注意「工期」的約定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39)

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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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淑芬律師
一、何謂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民法》中有何規定?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

文◎許淑玲律師
工程契約存在履約期間漫長之特性,而國際經濟環境瞬息萬變,履約期間可能發生原物料價格及工資波動,導致施工成本增加,若承攬人無法請求增加工程款,可能蒙受損害,然若一律允許承攬人增加工程款,對定作人亦非公平,針對此一問題《民法》第227條之2明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學理上稱之為「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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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一、法源依據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

文◎張雅蘋律師
一、履約保證金之意義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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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保固」?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1)

文◎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一、政府採購的契約價金約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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