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案已佔據了台灣媒體的版面,進來熱門的問題是台開案的被告
已走人做了"汙點證人",檢察官也同意。八大電視台採訪我問:「
何謂汙點證人?」這是依據《証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窩裡反條
款」,即被告願就案進重要事實供敘案情真相,便於檢察官偵查其
他共犯的行為,自己則得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事實既有人做了"汙點證人",台開案的偵查應該很快能告個段落,
並將共同被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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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