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孔祥著‧時事出版社出版

1.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199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畫﹝1995~2004﹞》的決議及2004年12月聯大通過的《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7﹞行動計畫,使「人權教育」在越來越多的國家積極開展。

2.人權教育受關注,其背景有兩方面:﹝1﹞人權教育是人權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需要;﹝2﹞人權教育是國際人權保護的實踐。

3.「人權教育」是以尊重人權精神的修養為目的而進行的教育活動。「人權教育」乃為建立普遍的人權文化。所以「人權教育」是:(1)一種展望性的計畫,來為明日的社會設計一個基礎。我們希望這個社會是民主而且充滿對人性尊嚴以及每個人不可分離的權利的尊嚴。(2)一種預防的策略,來推動對人權的尊重,並使用一種激勵的取向來推動人權教育。(3)一種預防性的策略來激勵人們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人權。

4.人權教育是引領人的靈魂的過程,是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人權價值觀的過程。它旨在幫助人們了解人之所以為人,而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個人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應當享受到的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人權教育包括:﹝1﹞了解人權和保護人權和機制,並掌握在日常生活中加以運用的技能;﹝2﹞發揚擁護人權的價值並強化這種態度和行為;﹝3﹞採取行動保護和促進人權。

5.教育是實現人權的重要途徑,「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也是實現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手段。「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在人權教育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信息自由」為人權教育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載體。

6.人權教育與人權關係,可由三方面來理解:﹝1﹞人權教育是實現人權的必經之路,﹝2﹞人權教育可預防侵犯人權;﹝3﹞人權教育是人權救濟的要求。

7.「人權教育」是國家所必須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所有的國際人權文件都賦予個人相應的權利和自由,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這些權利和自由;人權教育要使民眾了解國家對人權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8.人權教育不僅要使民眾知道他們應享受的人權、自覺地維護他們的人權,並在其人權受到侵害時向國內、國際的有關機構尋求幫助、救濟,而且更重要的是使民眾能夠主動地監督其本國甚至外國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狀況,即監督各國履行國際人權條約下的義務。

9.人權教育應該所有的人都了解現今世界的國際人權機構,國際人權機構也在人權教育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10.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CHR﹞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68條在1946年建立的經社理事會《OECOSOC》下屬的一個職司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47年召開第一起會議,起草《世界人權宣言》。

11.「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根據一項《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建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是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而成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是依《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而成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3條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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