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榮書局編印‧民國952月修正版

1.      我國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制訂《都市更新條例》。該條例將「都市更新」定義為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劃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      所以,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也分為三種:

﹝1﹞    重建:乃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    整建:乃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乃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3.      本書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大部分為「中央法規」,包括《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

第二大部分為「台北市自治法規」,包括《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整體維護實施辦法》、《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調度作業要點》、《台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相關規定》、《台北市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等。

第三部份為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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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