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日前我的兒子遭警方誤認為「現行犯」,而以「現行犯」違法逮捕,讓我有必要藉此機會向民眾介紹「現行犯」一詞。
所謂「現行犯」是指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現行犯」論,即「準現行犯」: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
我的兒子在當天只是「路過」,與聚眾者或滋事者均毫不相識,手上既無標語,也未開口,何來「現行犯」之有?
原係警方誤認為扔汽油彈(已抓到實施者,係另有其人,羈押中),並由電視畫面移花接木;又誤認為推拒馬,現也經97年11月9日TVBS的比對畫面證明並無此事。
對於警方被誤抓、錯認者,警方於辨別後應如何處理呢?依法應立即將之釋放,始符保障人權之旨。
如果一錯再錯,警方有無法律責任?按逮捕涉及人身自由的保障,此為《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如果一錯再錯、或將錯就錯,就已涉及「妨害自由」的犯罪。警察執行公務,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如果違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人民自可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尋求關法律的救濟!
我在此次兒子被誤抓的受害事件,讓我益發感覺人權保障的重要,盼社會各界能共同重視,才能確保台灣之「民主法治」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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