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會遊行暴力事件的處理
-如何避免誤抓.誤辦及誤判的發生-

此次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為保護來訪人員的人身安全,強力執行「協和專案」,防制集會遊行人員可能採取的激烈行為,動用一萬八千人次的龎大警力維安,對於衝撞發生前採取低調姿態應付,但在依法舉牌三次之後,群眾仍然堅持不散,乃採取優勢的陣勢進行驅離行動,對所謂抗拒、滋擾或攻擊份子強行逮捕,並夾帶有搜索及扣押的動作,站在「保護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警方果能依法行事,符合《集會遊行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當然為廣大人民所支持。

      不過,從凱道到晶華到圓山的對峙、叫陣、推拒、衝撞、開打的火爆場景,引發嚴重流血事件,以及造成數百多名群眾及員警受傷來看,負責執行取締、驅離及搜捕的警察確有一段時間相當隱忍,為貫徹上級和平化解衝突的任務,始則處於挨打挨罵的守勢,令人同情與不忍。不過,由於時間拉長,大家的耐心已經達到極限,加上有心份子從中挑釁刺激,最後按捺不住而展開強硬霹靂行動,採取一連串的反擊、搜捕及扣押行動。雙方一時殺紅了眼,此時《集會遊行法》第26條所宣示的《比例原則》已拋之腦後,從媒體現場報導我們可以看到,群眾有的已經走避,仍有警察追逐及警棍交加之情形,或在抵抗的情形已經消失,還有繼續實施強制逮捕之行動者。若然,警方被指為執法過當,自不能推辭否認。
      平心而論,在這種極度混亂衝突的情況下,要求警察百分之百正確執法,完全符合《均衡原則》,吾等如設身處地來想,恐怕都是事後諸葛,無乃是要求過份。因此,當時在場的群眾,包括觀望看、熱鬧或路過者就有可能「堵到槍頭」,以致有被誤打及誤抓的情形,即不足為奇。個人體察警方正確執法的困境,對此認不宜苛責或太過深究。

      也由此之故,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所逮捕的人犯是否即為真正行為人,在亂軍之中是否發生誤認而誤抓,自應仔細對照現場搜証錄影,並訪談在場目擊証人(如媒體攝影記錄)不宜以現場拘捕者即指為嫌犯,再以負責拘捕的員警充當証人而為指控,否則即容易故陷入人於罪。此外,被拘捕的嫌犯如當場否認而能夠指出相關人証,警方亦應進行查証;果發現錯誤即應當場釋放,不可將錯就錯,任意移送。最可怕的是,將來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段,警方一不作二不休,再指使執法員警充當目擊証人作証,那將產生纏訟的誤判,陷人於水火之境地。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公子李廷鈞據悉自始並未參加集會遊行,於當日晚上11點多,經過已經採取驅離行動的現場,而造成誤抓的烏龍事件,已經演變為一件「侵害人權事件」。基於上述,吾等對於誤認而誤抓的過程尚可理解,但據當事者陳述,警方自始以「選律師又何用」為詞,不讓其獲得選任辯護人在場的機會,對於被告事後搜證的證據亦未加調查即移送檢方偵辦,不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且草率將事,剝奪被告的防禦權,實令人無法原諒。對於著名人權律師之子尚且如此,對一般者百姓的待遇當可想而知。

      台灣為一崇尚民主法治及強調人權的國家,合法集會遊行固應予以保護,當遊行群眾走入偏鋒演成暴力,警方予以圍堵驅離及逮捕滋事者,亦責無旁貸,且係依法令行為,應受法律之保護。但為發洩情緒而逾越必要的範圍,甚至不分青紅皂白胡亂抓人、打人甚至逮人,則輿論指為「暴警」,實不為過。萬一場面不可收捨演變成為「中壢事件」或「高雄美麗島事件」的翻版,那將是戒嚴時期警察國家的再現,民主與人權的倒退!

      未來《集會遊行法》如何修正,有待政府、立法委員及民間人權團體共同關切及參與推動。但採取報備制之後,關於「警戒區」或「警戒線」權威的建立,亦應及時規劃。未來無論警方執法或群眾集會遊行均應堅守此項界線,群眾逾此範圍而造成暴力衝突,警方執法自有其正當性及合法性,但警方面對暴力仍應守住比例原則,為所當為,守所當守,避兔以暴制暴,形成警民對立,再度發生令人遺憾的流血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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