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1月6日深夜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因赴士林買宵夜騎機車路過台北市美術館前,遭警方誤抓並違法移送台灣台北地檢署,經檢察官查明,已於12月25日作出「不起訴處分書」。
  擔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兼台北市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李永然律師對於檢察官能迅速查明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書」表示肯定。
  但對於警方的取締、誤抓、誤移送,致侵害李廷鈞之人權,則不以為然。按李廷鈞因路過而在現場,並不是「現行犯」,怎可將之違法逮捕。偵訊時又未讓被偵訊者順利地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此一作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嗣後已發覺誤抓,中山分局仍「將錯就錯」,將被錯抓之人違法移送台北地檢署,簡直罔顧人權,並浪費司法資源。
  李永然律師認為警方所造成的「烏龍事件」,對於他本人的名譽及其子李廷鈞的人權已嚴重侵犯。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行為,不宜再發生,應迅速進行內部檢討、再教育,避免再做出類似侵犯人權的行為。李永然律師也切盼警方能對此次行為由相關人員出面公開道歉,這才是「知恥近乎勇」的表現;倘若仍依然置之不理,亳無反應,迫不得已將與「中國人權協會」之人權律師研究督促警方改進執法的具體作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敬上(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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