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1月6日,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於台北美術館外遭警方錯抓之人權侵害乙案,溫藝玲律師於民國(以下同)98年5月27日 發函民視公司,表達民視公司應還原事實真相。前於98年6月5日 業已接獲民視公司陳剛信總經理以民視(新)字第98060501號函覆本所略謂:「三、…,然同前述,本公司自始即無侵害 李廷鈞 先生之事實及故意,故為求和諧,本公司擬於98年6月8日 以快訊循環播出 李永然 先生之子李廷鈞獲不起訴處分之訊息,…。」等語。足見民視公司對此次警方之烏龍事件,媒體錯誤報導,致損害當事人名譽,最終也秉其新聞媒體之責任,提供民眾完整之事實經過。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