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黃介南律師一同赴聯合報演講「公司財會人員法律責任」。

我從財會人員與公司之法律關係談起,應盡的義務為何、違反義務時須負的民刑事法律責任等皆一一說明,並以實際案例佐證,提醒財會人員勿輕忽自身工作,因為情節輕者使公司受罰或蒙受損失,重者可能公司因此倒閉,更可能遭到法律訴追,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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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