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下午2時,我赴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演講「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專題。有許多建築業人士到場聆聽,反應熱烈,並提出以下問題,我也一一仔細答覆,並與現場人士做討論。

建築同業提問:
一、 是不是一定要按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來寫?有些個案的情形不一樣,怎麼去適用呢?
二、 所謂「個別磋商條款」要怎麼進行?
三、 「五天」的審閱期間要怎樣可以縮短,又不會有法律問題?
四、 如果契約寫的跟「應記載事項」不符,在法律上會有什麼效果?由那個單位來認定?
五、 房子都是賣總價,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要怎樣「分別標價」?是否一定要寫的不一樣?
六、 如果不按照「應記載事項」來寫,代銷公司有沒有責任?
七、 法定空地、露台等「設定專用權」的地方,要怎樣才能保持安定性?
八、 違反「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一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請求解約,如何去避免?
九、 買方明知陽台要外推做二次施工,但簽約後交屋前反悔,該怎麼辦?
十、 買方因故不願意履約,並且阻止銀行撥款,該如何處理?
十一、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違約之處罰,其中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除退款外,另應賠償房屋總價款至少15%違約金:
(一) 賣方得否將建材分為「主要」部分及「一般」部分以作因應?
(二) 又如一些建物外牆的石材、公設門廳均無法記載廠牌,這部分是否會有問題?再者,房屋的陽台地磚,僅載高級地磚等,這部分是否也會有問題?
十二、 停車位尺寸如有誤差,是否適用面積找補?如無,該如何處理?
十三、 原將公共法定機車位經預售合約約定改為汽車位出售予其他購車位若專用,其約定有效否?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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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