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台北市99年度公私立高中訓輔人員學生事務與輔導實務工作知能研習」假台北市立成功高中舉行,我應邀前往演講「校園輔導管教法律問題與糾紛解決」。



主辦單位也整理出「校園法律實務問題彙集」如下:

1.高風險家庭家暴案件仍在受理審判中,學校需要家長簽章的通知書或同意書,如校外教學,無法順利取得時應該如何處埋?可否由校方註明後代為簽章完成程序?有否法源依據?

2.承上題,家長如到校要求見孩子或要帶走孩于,校方如何處置較為妥適且無違法之虞?

3.離婚家庭之非監護人一方─母親,到校要求導師安排孩子在校外會面,導師基於人道立場,未徵詢監護人同意下請母子吃飯敘談。

4.教師法對教師的行為有哪些重要的規範?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例如以下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教師在學生的請託下幫學生按摩、請學生吃東西結果造成學生腸胃炎、體育課邀請學生示範動作或表演,結果學生不小心被球打到眼鏡而受傷。

5.學校規定學生請病假一定要檢附看病收據或藥包,否則只能以事假處理。家長反映有時候請病假休息即可,不一定需要看病。

6.王生的網路帳號被盜用,冒名發送黑函詆毀好友,導致王生因而被同臍排擠。問在網頁、部落格留言攻擊他人,是否違反法律?有何責任?手機拍照傳送他人,公開於網頁部落格上,是否牽涉相關責任?

7.少數行為偏差學生習慣在班上使用不雅字眼,造成班上嚴重語言暴力,甚至也不把老師放在眼裡,師長難以管教。萬一師生衝突家長介入,演變為社會事件時,老師要如何自我保護?

8.學生懶惰成性不交作業,老師屢催無效,因而警告學生平常分數o分計算。這算恐嚇嗎?有無違法之處?

9.老師罵學生「你是豬、你白目、你是白痴」,是否牽涉法律責任?或言語暴力?

10.學生當面罵老師三字經,老師可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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