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市公所為輔導與協助轄區內各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委員,能夠熟悉相關法規,以及學習與了解如何化解爭議、協助解決各種五花八門的社區爭議問題,自前任林鴻池市長以來、至現任江惠貞市長為止,每年均編製預算,舉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講座及大樓建築裝修、違建法律講座等研討會,此不但可以推廣公寓大廈管理之相關法律,更能提升社區之自治管理能力、成功凝聚社區居民之共識,營造出更優質之社區環境,實屬難能可貴!


承蒙板橋市公所之支持與肯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已連續多年獲邀前往演講;今年,亦不例外。2010年7月17日,先由我以及同仁吳任偉律師前往天籟溫泉會館演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曁其建築裝修、違建等法律問題之研討」;翌日,則由同仁陳淑芬律師以及黃介南律師前往演講。


茲將演講大綱簡列如下:

壹、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部分-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其選任與成立

一、 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 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三、 管理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四、 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個數

五、 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

六、 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一) 管理委員之資格
(二) 管理委員之人數、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 管理委員之選任
(四) 管理委員之解任
(五) 管理委員之任期
(六)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七)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貳、 公寓大廈建築裝修、違建、管理費請求等法律問題研討
一、 問題: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否以規劃作為停車位使用?若作為停車位使用,有侵害到一樓住戶之進出時,一樓住戶可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 問題:頂樓可否加蓋?並且隔間作為出租套房使用?可否要求拆除?
三、 問題:頂樓住戶在屋頂露台興建魚池與造型牆,住戶應該如何處理?
四、 某甲是帝堡大廈的住戶(帝堡大廈共有168個區分所有權人),因自家衛浴設備不敷使用,希望能在主臥室裡另行增設一間浴室。請問:某甲在沒有破壞任何主結構之情形下,是否需要事先向建管機關取得同意方得為之?
五、 大樓側面的防火巷,住戶可以加裝雨棚使用嗎?法律對於「防火巷」有何規範?
六、 管理委員會如何請求管理費用?管理委員會應注意那些問題?


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的效力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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