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取得而未滿2年的自住房屋,要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旺於民國99年間買了第一戶房子,其配偶阿香及子女名下均無房子,阿旺本想可以安居樂業。未料他於民國100年9月間事業遭遇困頓,阿旺勢必要將這一戶自住房子出售才能使財務順利周轉,但阿旺擔心是否會被課奢侈稅?


解析:阿旺自取得房子的所有權登記至打算出售,未滿2年,是會涉及「特揰貨物及勞務稅」的問題。
    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院條例》於制訂時,是有考量到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的情形,排除課稅,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即列舉有11款的情形。
    就以本案例阿旺是可以援用該條例第5條第1款的情形,而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就以本案例,阿旺買受房子之後,即行自住,自己的配偶與子女的名下均無房子,所以阿旺只要有辦竣戶籍,自符合「自住房屋」的條件,阿旺為了解決自己的財務困境,持有雖未滿2年,將之出售,依法是不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寄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洽詢電話:02-2356-08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