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水於民國99年10月間買了一戶位於台北市的房子並登記為所有權人,阿水於民國100年10月間又將之出售於火旺,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阿水應如何申報繳納?又阿水如低報買賣價額,其法律後果如何?
解析:由於阿水買了位於都市土地的房子,取得所有權未滿2年,即將之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自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阿水為納稅義務人(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
阿水於申報、繳納應注意以下四點:
1、關於「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
2、關於申報期間,應於訂立「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3、關於受理申報的主管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藉者,應向該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7條第1項)。
4、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時,除補徵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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