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僅有台灣之台北地方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美國根本沒有管轄權,並非李晶晶所陳稱的跨國事件:
1、在結婚證書上李晶晶國籍欄上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通訊地址兩造均登記在王泉仁所擁有的台灣不動產地址,結婚後並在台灣居住生女,女兒只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無美國國籍,本件依法均僅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王泉仁在美國所提交付子女的處分也如此主張,今美國法院也認同美國無管轄權而程序駁回請求,足見王泉仁所提只有台灣法院有管轄權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2、台灣才是女兒的居住地或慣居地,女兒從出生到被李晶晶矇混帶出國前均在台灣居住,王泉仁也是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就女兒遭李晶晶帶到美國隨即滯留不歸的情形,完全無法預知或參與,美國是非經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同意的居住地,不能因李晶晶擅自帶走女兒之顯有違法之虞的行為,就想如同李晶晶所稱的將美國視為女兒的居住地或慣居地。
3、本件離婚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日前已發函給社福機構就子女監護問題進行訪視調查,足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也認為子女監護問題是台灣有管轄權,並且應儘速解決,藉以保護王泉仁之女兒的權益。
二、李晶晶到目前為止的所作所為已嚴重損及未成年幼女的利益,為免損害繼續擴大,王泉仁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的聲請:
1、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父親參與育兒對幼兒智力成長與情緒發展有良好的影響,並且對於子女的平權性別角色意識也有良好發展。根據精神分析理論,父親缺席(father-absence)會造成兒童在性別認同上的缺憾,並且無法建立親密的親情連結。李晶晶擅自攜女滯美不歸迄今9個月餘,無非想藉跨國之交通的不便利,達到其阻止王泉仁與女兒會面的意圖,並剝奪王泉仁與女兒共同生活、相處的基本家庭權利,此已嚴重損及未成年幼女的利益。
2、李晶晶於101年3月9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調解庭開庭前,竟委託其律師將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開並供媒體拍攝,事後又再提供給媒體翻攝,任意暴露未成年子女的影像,將無辜孩子的照片當作工具,公諸媒體讓大眾閱覽以遂其訴訟策略,顯然違反未成年女的利益。
3、母親情緒不穩定極可能為稚齡幼兒招致重大禍端,女兒現正處於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模仿力強,若無其他性格成熟穩定之人,加以循序漸進的導引至正確之人格發展方向,顯不利於幼女的人格長成與教育。況且李晶晶的作法也阻絕女兒與男方、男方長輩、親友等情感的交流,在在不利於幼兒的成長發育。
4、目前兩造雙方仍處於婚姻關係中,親權的行使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均衡,當母方親權行使已有違反子女利益之虞時,更不應ㄧ昧偏於母方,以免損害繼續擴大,王泉仁因而遂依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的聲請;王泉仁再度呼籲李晶晶帶女兒趕緊返台面對面溝通,並讓王泉仁與女兒相聚,才是有誠意的正確態度;不要再延宕訴訟。
聲明人 王泉仁
代理人楊芳婉律師事務所 楊芳婉律師
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斐旻律師
陳啟豪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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