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在王月蘭女士之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中,擔任王文洋先生的代理人,感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決定,裁定以王文洋先生作為王月蘭女士之監護人,使王文洋先生與王月蘭女士,形同母子的親誼關係,獲得尊重與維護;使另ㄧ聲請人黃浿綺,企圖以「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作為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之目的無法達成。本律師將繼續協助王文洋先生連絡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李永然律師,協助王文洋先生擔任監護人的職務,使王月蘭女士能獲得醫療照護及生活維護等一切權益,而王文洋先生表示亦將本於過去照護王月蘭女士的精神,繼續照護王月蘭女士。


聲明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斐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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