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對於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聞稿之聲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理王文洋先生,針對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公司,登記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股東為王文淵、王瑞華、王文潮、王瑞瑜等四人)近日所提新聞聲明稿,其內容誠與事實有出入,茲說明如下:
一、王文洋之受託人係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之要求前往創辦人王永慶先生的墓園,進行現場測量:
日前王文洋先生依法向新北市泰山區公所申請「埋葬許可」,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承辦人員,就王月蘭女士欲埋葬之地點、面積等項,依法前往王創辦人之墓園進行現場會勘,並要求申請人王文洋先生會同至現場,而台塑集團也有派人全程參與,會勘全程僅有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測量人員,因測量之需而上創辦人王永慶先生(下簡稱:王創辦人)的墓座,何來長永公司聲明稿所稱無理要求主管機關違反法令,執意登上並無使用權的王永慶墓座上方恣意踐踏云云。
二、土地所有權人南亞公司業已同意王創辦人之繼承人使用其墓園土地:
王創辦人的墓園,其土地所有權人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亞公司),而王創辦人是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0日出殯,並由繼承人王文洋先生等於98年7月2日予以安葬,且其墓園係由繼承人王文洋先生委由王泰安先生規劃才建造完成,足明土地所有權人南亞公司早已同意王文洋先生使用王創辦人的墓園基地,何來長永公司所稱王文洋先生無權使用王創辦人的墓基!又王文洋先生遵照王創辦人向來身體力行之「夫妻合葬」的傳統,欲將其配偶王月蘭女士在王創辦人墓園中予以合葬,非但符合其先父王永慶先生的精神意旨,也是完成「大媽」王月蘭女士的生前遺願,更符合中華正統風水傳承。
三、長永公司無權片面決定王月蘭女士的埋葬地點:
今姑不論長永公司並非王創辦人墓基的土地所有權人,何況王創辦人之配偶王月蘭女士欲葬於何處?首應尊重其生前意願,長永公司不應完全無顧王月蘭女士的生前意願,且強力杯葛王月蘭女士的埋葬事宜。再根據南亞塑膠公司於100年6月21日發布重大訊息,其內容略謂:「為配合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開辦殯葬園區需要,擬同意該公司在簽署土地買賣意向書,並支付新台幣8000萬元訂金後,得先行使用專用區土地」;「俟實際登記面積及出售價格確定後,雙方再正式簽約及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待交易總金額確定後,即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等語。而截至本聲明發表為止,非但王創辦人墓園所用的土地,仍登記所有人為「南亞公司」,且未見南亞公司對此一交易有其他公告,在在足明長永公司根本無權利指定王月蘭女士的埋葬地點。
四、傳統喪葬習俗中喪葬事宜向由長子按照父母意旨辦理,身為王創辦人長子的王文洋亦同:
在傳統的喪葬禮俗中喪葬事宜向由男性子嗣且多為長子處理為常情,而王創辦人的配偶王月蘭女士,於其遺囑中已明白交待「身後事委由我子王文洋處理」,並要求遺體勿用「火化方式」處理。王文洋先生身為王創辦人的長子,又為王月蘭女士遺囑中指定代辦後事的人,則王文洋先生對於情同母親之王月蘭女士安葬事宜的規劃,台塑集團自當盡力配合,始為對王創辦人及其配偶王月蘭女士的尊重。況王月蘭女士的遺願僅係在王創辦人原有墓園的一隅之地作為永世長眠的地方,無須再大費周章另闢墓園以免耗費土地資源,這才符合王創辦人勤儉傳家的精神。台塑集團或長永公司日後若再對王月蘭女士的埋葬事宜強加阻撓,實為對王創辦人及其配偶王月蘭女士最大的不敬。
王文洋代理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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