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1年12月13日聯合報A10版記者蘇位榮、袁志豪的報導,台北市有一名劉姓婦人花了新台幣二千五百萬買下台北市信義區一戶樓中樓,交屋後才發現早就鑑定為「海砂屋」,並且公告為「危樓」。台灣台北地院認定原屋主故意隱瞞資訊,依《刑法》詐欺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此案之于姓房仲也被認定為共犯,函送台灣台北地檢署偵辦。前年二月,杜姓婦人委託房仲賣屋,在「屋況說明書」上勾選不是海砂屋,然而劉婦於買下後,遭台北市政府發函通知大樓將於明年二月停止使用,劉婦憤而提告。
事實上,依據《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本案中杜姓婦人即是觸犯「詐欺取財罪」,又仲介也必須要注意賣方是否確實按實際屋況親自填寫「不動產說明書」,並要求雙方親自簽名,千萬不能代為勾選,以免將來爆發爭議恐對自己不利!!
就上開問題,熟悉仲介法規實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房屋出賣的委託人及仲介公司經紀人或營業員於填寫「不動產說明書」時,一定要據實填寫,最好在現場確認,這樣對交易雙方較不會發生無謂的爭議,更不會引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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