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年5月8日自由時報A9版記者楊國文、郭家安、趙靜瑜報導,由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6年核發給兆亨公司在故宮附近設置「加油站」,事後又以危害文物為由而廢照,兆亨向台北市政府提告,法院一審判賠新台幣964萬元,雙方不服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判決認定台北市政府廢照有疏失,應賠償國賠新台幣3300萬元。
該案是因為兆亨公司在民國96年2月間向國有財產局租用台北市至善路二段、故宮路口一塊國有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興建加油站,並取得建照,但於同年11月卻又因為故宮的一封認為加油站會危及文物的「公函」,廢止建照,該公司不服向台灣台北市地院起訴訴請都發局國賠新台幣1億1052萬元。而都發局則表示曾在民國96年間邀集故宮、國有財產局及台北市環保局開會,表示加油站設置會引發火災損及國寶,且國外博物館附近也未設置加油站,廢止該建照,市府並無過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都發局對兆亨申請建照,歷經兩年審查後認定合法,並且也針對設置加油站進行環境評估報告,鑑定結果為「尚可接受」,卻未指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廢止建照,處分有所不當,應當賠償營業利益、施工成本等損失共新台幣3363萬多元。
都發局總工程司高文婷則表示,早年加油站法律位階屬於「公共設施」,民國76年左右考慮故宮周邊沒加油站才把土地變更為加油站使用,近年來社會氛圍改變開始重視故宮文物,附近居民也反對加油站設置,才會廢照。
筆者認為,都發局並沒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當初審查認定合法,嗣後居民反對才又廢止建照,代表當初審查不夠周延,而對於業者因為廢照所受的損害,也應當予以補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本件如確定國賠成立時,對於相關承辦人員如有「重大過失」北市府即應進行「求償」,這樣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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