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下午2時到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為第十七期「中華高階管理Mini-EMBA進修班」學員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李律師以其多年的兩岸事務經驗,為在場學員進行一場精彩的課程演說。
本次課程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合同風險的防範
一、應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二、應注意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
三、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
四、應注意合同的標的
五、應注意數量及質量條款
六、明確價款或報酬
七、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
八、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須適用大陸《合同法》規定。
九、擔保手段的運用
十、注意合同的法律性質
十一、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
十二、注意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
十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十四、認識大陸的逃債
十五、台灣民眾對大陸《物權法》的應有認識
十六、合意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採用
參、合同之權利讓與、義務承擔與解除
肆、合同的審查
伍、台商在大陸作生意,須注意合同詐騙罪!
陸、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
二、調解
三、督促程序
四、訴訟
五、仲裁
柒、結語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