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下午2點至5點,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為會員演講「民法合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在3小時的演說中鉅細靡遺的將民法契約的相關內容做一解說,並將面臨糾紛時該如何處理也加以說明,會員反應熱烈,均認為獲益良多!現將演講內容大綱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

壹、契約的意義
貳、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
參、契約的種類
  一、典型契約(有名契約)與非典型契約(無名契約)
  二、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三、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四、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五、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六、預約與本約
  七、主契約與從契約
  八、一時的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九、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自主契約)
肆、契約書的意義
  一、證據價值
  二、要式契約時,成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違約求償的依據
伍、契約與法律風險管理
  一、訂立契約的法律風險
  二、履行契約的法律風險
  三、契約詐欺的法律風險
  四、契約終止的法律風險
  五、契約救濟的法律風險
  六、電子契約的法律風險
  七、涉外契約的法律風險
  八、契約管理作業的法律風險
陸、契約書的形式及契約內容
  一、合約的名稱
  二、契約書內容的基本條款
柒、契約審查
  一、契約審查的目的
  二、契約的形式審查
  三、契約的實質審查
捌、訂立契約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否為要式契約?
  二、是否為要物契約?
  三、是否為有名契約?
  四、注意定型化契約
  五、注意契約的法律關係
  六、注意抗辯權是否拋棄?
  七、是否有定金與違約金之條款?
  八、注意契約的主體
  九、注意雙務契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十、注意契約的違反與救濟(亦即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
  十一、注意契約關係的消滅
  十二、注意契約書的形式及構造
  十三、契約書內容的條款
  十四、契約條款應明確訂定
  十五、契約書應加蓋騎縫章
  十六、重要契約書應請求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或認證
  十七、契約簽訂後欲修改某些條款時,應在該條款之上方空白處,註明增刪塗改的字數,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蓋章。
  十八、簽約時應詳審契約條款
玖、訂立契約的要領
  一、把握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二、把握全盤性條件
  三、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四、檢討往來文件
  五、妥為草擬契約書
  六、契約草案的再檢討
拾、糾紛處理的途徑
  一、法院調解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民事訴訟
  四、仲裁
拾壹、仲裁程序的基本認識
  一、仲裁協議
  二、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
  三、仲裁人的選定
  四、仲裁的申請與程序
  五、仲裁判斷的執行
  六、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拾貳、結語


民法契約訂定審視與糾紛處理(二)

壹、買賣契約的審視
貳、租賃契約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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