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9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出席在成都市舉行的「第十三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李律師擔任「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一題的台灣方主持人兼與談人,並發表論文一篇,大綱如下:

20130910114736840_0001.jpg  

  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主持人兼與談人 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臺灣與中國大陸先前在經歷多次聯繫及協商後,終於在西元(下同)2010年6月29日於中國大陸重慶進行第「五次江陳會」時,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並於同年的9月12日正式生效。而臺灣推動兩岸簽署ECFA有三大目的:(一) 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二) 避免臺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三) 促進臺灣經貿投資「國際化」。另兩會先前原訂於2010年年底「第六次江陳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延至2011年10月19日在中國大陸天津登場的「第七次江陳會」也來不及簽署,主要是臺灣最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兩事項,海基、海協兩會仍有歧異,如臺灣希望當臺商遭留置時,中國大陸應在「24小時」內通知或通報;在投資保護方面,臺灣要求中國大陸基於公共利益而要徵收臺商土地等不動產時,須合乎公平、即時和合理補償等原則;在爭端解決機制上,包括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即PtoP)、投資者和政府之間(即PtoG),臺灣方面希望能引入「國際仲裁」。而兩會經過長期協商,終於在2012年8月9日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並於 2013年2月1日生效,此為「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而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的目的,係透過兩岸政府間共同努力,相互提供對方於己領域內的投資人,於人身安全、投資財產及其收益方面享有正當及充分之保障,藉以提升外來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雖《兩岸投保協議》未盡符合臺商的要求,然大致能對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葉慶元大律師針對「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題目所為之報告,內容主要針對《兩岸投保協議》下之投資保障、調解與徵收補償等方面為探討,可以讓我們瞭解兩岸簽署《兩岸投保協議》後,兩岸經貿歷經30多年交流所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透過臺灣、大陸雙方共同認可簽署的「雙邊協議」之「爭端解決機制」,進而突破《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單方立法及管理之缺失,提升至經協商後,確定相互保障之規範,並建立相關的監督及協調機制,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更對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提供制度化保障。另葉慶元大律師也針對陸資取得臺灣不動產規範之陸資主體、禁止取得之土地、住宅用不動產之特別限制、投資行為等逐一介紹。最後,葉慶元大律師再針對臺灣不動產之徵收補償規範、《土地徵收條例》之徵收程序、法定補償內容、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之補償、徵收之撤銷、徵收之廢止、徵收公告事項之救濟、徵收補償價額之救濟為介紹,相信大家對陸資取得臺灣不動產規範及臺灣不動產之徵收補償規範會有進一步瞭解。
  朱茂元大律師針對「兩岸投資協議下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兼談涉臺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爭議的解決」題目所為之報告,內容主要有二個部分,其一為《兩岸投保協議》下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另一為兩岸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爭議涉及的法律問題,逐一針對臺商在大陸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爭議的現狀概述、解釋撥必要性、相關法律制度基本架構、爭議的解決路徑、大陸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爭議的表現型態等為介紹,針對涉臺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爭議解為途徑有具體建議,對於臺商權益保障有相當助益。

二、爭端解決機制多元化
    (一)PtoP(Private to Private)部分
    (二)PtoG(Private to Government)部分
    (三)Gto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部分

 

三、陸資在臺灣地區所投資或取得的「財產權」,均同受臺灣《憲法》及相關法令的保障

 

四、結語
  根據臺灣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自1991年至2013年4月為止,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件數為4萬411件,累計投資金額已高達約1286億美元,約佔臺灣整體對外投資的63%(統計截至2012年6月止),大陸地區已成為臺灣廠商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區。至於中國大陸來臺投資方面,2013年1月至7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為83件,較上年同期增加3.75%;投(增)資金額計2億3,901萬1,000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79.34%,金額增加主要係因核准香港商香港金屬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以美金5,940萬元取得國內事業鼎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廈門華天港澳台商品購物有限公司以美金4,367萬9,000元投資金門華天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美金4,685萬元來臺設立分行等較大金額投資案所致。自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以來,累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為425件,核准投(增)資金額計7億4,264萬5,000美元 。為維護臺商在中國大陸及陸商在臺灣之投資權益暨人身安全,兩岸兩會遂在去年順利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藉以保障兩岸投資人在投資所在地之投資權益;不過基於「好還要更好」的道理,希望未來兩會能於現在協議的基礎上,定期檢討,使兩岸經貿交流能進入良性循環,終極能達到為兩岸人民提供公正便利的兩岸仲裁程序,來解決「商務糾紛」及「非商務糾紛」,使兩岸人民互蒙其利,共創雙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