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金城五為納稅義務人,為能完整申報及繳納稅負而前往稅捐稽徵機關請求交付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問稅捐機關提供前開資料給金城五本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是否須另外取得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書面同意?

解析: 

按「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及第16條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金城五為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倘若基於稅務行政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金城五之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金城五本人,應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而無須另外取得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書面同意(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同此意旨)。

(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李春輝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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