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外資銀行」?
中國大陸原於2001年12月20日,其「國務院」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而為了適應大陸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特於2006年間另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外資銀行」,乃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一)一家「外國銀行」(註1)單獨出資或者一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註2)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
(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
(三)外國銀行分行。
(四)外國銀行代表處。
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台資銀行如順利登陸,在中國大陸成立「外資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究竟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股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十三)經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雖然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臚列「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上述業務,但如欲經營結匯、售匯,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而經營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除應具備《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所列之條件外,並須經大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參見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9條第2款、第34條第1款)。
註1:「外國銀行」指在中國大陸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許可的「商業銀行」。
註2:「外國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大陸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許可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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