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壹週刊報導明華園戲劇團當家小生孫翠鳳「不當輔選」、「拿公帑挺藍營」與事實不符,判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人應連帶賠償孫翠鳳小姐新台幣30萬元並應登報道歉。

  壹週刊雜誌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14日出版551期雜誌A本以「不當輔選、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為標題進行報導,孫翠鳳小姐認為上開報導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及陳宜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對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撰文記者溫惠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案件於102年12月23日判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撰文記者溫惠敏應連帶給付孫翠鳳小姐新台幣30萬元,並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及壹週刊雜誌刊登道歉啟事;另孫翠鳳小姐對於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撰文記者溫惠敏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亦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該案現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裁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102 年 重訴 字 第 74號
主文 
  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溫惠敏、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被告謝忠良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在壹週刊A本封面內頁,以標楷體十六號字體、格式,及二十五公分乘十七公分篇幅版面刊登一期;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以標楷體十六號字體、格式,及十五公分乘以十四公分篇幅版面刊登各一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溫惠敏、謝忠良、邱銘輝、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宣判日期  1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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