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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5月14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吳佳蓉所撰「私下立約要買方付奢侈稅 行不通」報導,買賣房屋時,有些賣家會告訴買家,雙方交易要採「賣清」方式,除了房屋價格,要求買家要連帶付清「特銷稅款」。北區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若契約中明訂由買方負擔「特銷稅」,賣方是否就可以免繳,國稅局回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繳稅主體仍是賣方,且買方多付給賣方作為特銷稅費用的金額,也屬銷售時的「全部代價」,須納入特銷稅課稅範圍,若漏報這部分金額,國稅局將視為短漏報案件處理,並要求補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

  舉例來說,甲將手中持有未達一年的不動產賣給乙,買賣價格訂為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並在契約中明訂,乙應負擔特銷稅,先行將特銷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特銷稅率15%)連同房屋價格一起付給甲方,總計2,300萬元。但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賣方甲才是納稅主體,若賣方甲未繳,則視為漏繳特銷稅,同時,乙多付給甲的300萬元,也應納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金額範圍中,也就是用雙方交易總金額2,300萬元,乘以15%特銷稅費率計算,若只用2,000萬元房屋銷售金額計算應繳稅額,少繳部分也將視為短漏報。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如果指定由買方負擔該稅額,就會成為「特銷稅」課稅的稅基;筆者呼籲民眾如果真有特銷稅的疑慮,一定要多方詢問專業人士,以避免事後遭追繳高額的「特銷稅」以及該稅額3倍的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已實施數年,民眾在出售房地時,一定要先了解相關規定並掌握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這樣才能有效「節稅」,且不會有後遺症。永然法律基金會近來印贈的「不動產奢侈稅課徵實務法律手冊」自出版後,深受民眾喜愛,來信索取者甚多,民眾可多以加研讀,來增進自己在這方面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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