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5月14日聯合報A11版記者袁志豪所撰「買人生第一間房 鄰舍不能是凶宅」報導,黃姓女子購買人生第一間房產,特別交代房仲「不能是凶宅」,連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都不能有自殺、燒炭死亡、跳樓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她簽約匯款新台幣三百多萬元後發現,隔壁住戶的小孩跳樓自殺,要求解約,但錢卻被賣方依違約而沒收,提告要求解約退費。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所謂「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解釋,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若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上有求死行為而致死都屬之,且應包含建物、電樓梯以及屋頂;本案簽約前確實發生死亡案件,不論是自殺或意外,買方得依民法及契約內容解約,判決賣方必須全額退款。

  本案是在頂樓發生非自然身故,屬於大樓「共有部分」,因契約並未約定排除共有部分,所以法院判定買方有權解約。筆者則認為會造成不動產價值減損的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傾斜屋等,賣方或仲介人員盡可能在簽約前詳實告知買方,以避免日後發生紛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買賣透過「仲介」時,仲介人員務必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指導賣方據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將凶宅、海砂屋、漏水……等屋況據實填載於「說明書」上,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買方也要自我充實購屋的法律常識,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