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5月22日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所撰「審查疏失致冒貸成功 中山地政所判賠286萬」報導,上海商銀民國97年間遭詐騙集團持假身分證、假土地權狀冒貸新台幣1144萬元,歹徒詐還騙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順利塗銷抵押權,上海商銀認為地政人員審查疏失,提告索賠,最高法院認定,銀行也須負4分之3責任,判決地政事務所應賠償新台幣1144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四分之一、賠償新台幣286萬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97年5月間,黃O、王O等人,假裝承租一家咖啡廳,騙取土地權狀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後,偽造證件向上海商銀新莊分行抵押咖啡廳房屋,申請房貸成功;對保時,黃O等人還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假權狀成功設定新台幣1400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最高法院認為,地政事務所未依規定確實檢查土地權狀真偽,確有過失,但上海商銀在對保過程中,未到申貸人住所訪查,也沒向其他銀行查證,本身也有過失。
根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至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因為我國地政機關審查採取「實質審查」方式,並且依同法第43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因此地政人員在審查案件時,需要謹慎小心,而從業相關人員,也應該注意文件的真偽,避免日後衍生法律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從事地政工作,處理登記業務一定要謹慎,多年來地政事務所遭民眾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賠償已有多起案例;而民眾如萬一不幸因登記錯誤而受損害時,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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