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張國仁所撰「名下僅一房產,仍被課奢侈稅」報導,其中提及民國101年4月間,林曦與某甲共同出資購買新北市某處住宅,3個月後,倆人立約將此一房產售予某甲,銷售總價為新台幣4,096萬元。林曦則在9月間,向北區國稅局辦理奢侈稅申報及繳清應納稅款新台幣614萬元。同年10月18日,林曦卻以該房地交易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屬於「奢侈稅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為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納的稅款;但國稅局不准,林曦於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曦與某甲既將倆人持有1年以內的房地,出售給某甲,並與某甲簽訂買賣契約,而且立約當時林曦與某甲也未辦竣戶籍登記,就已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應課稅的構成要件。林曦雖在事後辦理戶籍登記,並不影響應納奢侈稅的義務。

  筆者認為奢侈稅施行至今,仍有許多民眾不了解如何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要件,事後被追討高額的奢侈稅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民眾如要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前,簽訂買賣契約前務必先諮詢專業人士,以避免誤解法律的規範,導致反而增加移轉的稅負及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一惡法,只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卻帶來民眾許多的困擾,並且違反租稅平等原則。日前李永然律師就有一位當事人他因不久前買一房子,突然間事業不順,必須賣房子償債,但又卡到奢侈稅,造成這位當事人極大的困擾。台灣最近的房市交易已急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該該退場了,不宜再讓這樣的惡法給善良民眾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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