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15日經濟日報 A15版「稅務問答/繼承人互贈農地 免課遺產稅」報導,萬里區吳先生問:繼承之農業用地五年內贈與同順序繼承人需補繳遺產稅嗎?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繼承人將繼承五年內之列管農業用地贈與其他繼承人,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三人,乙於繼承兩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之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則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補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繼續列管五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遺產稅。

  台灣有許多農地稅賦優惠的法律,無論是在《農業發展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或《土地稅法》都有規定,筆者建議民眾如有移轉農地、耕地或農舍需求,可以先行詢問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以避免喪失減輕稅負的優惠待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國內的稅務機關大力追稅,民眾在處理不動產時,稅務問題一定要斟酌考量,才不會誤入陷阱;近來這類案例頗多,民眾一定要更保守、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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