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換自用宅 房貸利息可列抵」報導,因為換屋,同一年度出現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且均有貸款利息支出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貸款利息可同時列報抵稅。換句話說,換屋時,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戶限制,但抵稅月份不得重疊,上限仍為新台幣30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申報扣減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上限。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保留並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若無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己簽章補填。

  筆者建議民眾一定要熟知相關稅法的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及方式,尤其不動產的交易及持有優惠稅率,如自用增值稅、重購扣抵、重購退稅,甚至房貸利息列舉扣除所得等,如有不清楚之處,可以多方詢問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以避免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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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