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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1月10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房租低於當地行情 須補稅」的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約定的租金,明顯比當地一般的租金行情為低,稽徵機關可以參考當地租金行情、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補課納稅義務人所得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和第16條規定,財產出租約定的租金,如果比當地一般租金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當地「一般租金的標準」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認定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該要實地調查鄰近房屋的租金作為依據,高時改課,低時則維持原來的核定。

  自民國102年度起,台北市地區房屋和土地的非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已經改由不同路段取樣調查的租金數據來核定每坪租金。依照各地區的繁榮程度來劃分不同租金標準,是為了讓台北市的房屋租金評定標準更為客觀、貼近市場交易的實際狀況,也避免有出租人長期低報出租收入。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出租前可先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租金約定的最低值,以免日後遭調整增列租賃所得、補徵稅款。若是因出租建築物屋況不佳、與當地鄰近租金行情有差距,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者,則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更正」,以申請更正該年度的租賃所得。

  筆者在此說明無論房屋是出租或無償借予公司營業使用或供他人執行業務,都需要申報租賃所得,租金收入的認定,國稅局會依照鄰近租金行情來評定,因此出租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要漏報,如租金偏低或無償使用,記得仍須申報正常租金收入併入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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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