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通訊軟體興盛的今日,藉由通訊軟體對話非常普遍,也因此在臉書、LINE群組的對話出現侮辱或誹謗言論時有所聞。日前報載有男性網友因懷疑妻子曾與他人外遇,在親友專用的LINE群組罵其所懷疑之對象是「垃圾人、當人表弟」,而被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雖然罵人的男子抗辯LINE群組僅有該群組親友才看得到群組內容,其他外人並無法看到,但仍遭判刑,此爭議涉及對「公然」之認定。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意義,依實務見解公然乃秘密的相反詞,係指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即行成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亦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況。
而所謂「多數人」係指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的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故本罪之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共見或共聞下,或得以共見或共聞的情況下,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
至於侮辱係指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之行為。
因此首揭親友專用的LINE群組,係「特定的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符合上開所述「公然」要件。此外於會議場所等特定多數人在場情形,對人辱罵「沒家教」、「不要臉」;在臉書罵同事「政治難民」、「蠢得可以」;或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遊戲網站共用頻道罵人「破壞別人家美滿家庭的破表子」,都曾被實務上認定符合公然之要件,且該言論是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從而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執業律師)
原始新聞來源:http://history.n.yam.com/…/soc…/20151016/2015101633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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