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高嘉甫律師

  編按:日前新聞報導:俄羅斯一名16歲的高中生,在購物網站買遊戲商品時,意外成為該網站的第10萬名訪客,結果網站送了他一個大禮:「你可以和AV女友同居1個月」。這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大獎如果出現在台灣,會有什麼後遺症?尤其據說這名高中生,其真實年齡只有14歲……

  性交易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在我國的《刑法》中,其實並沒有直接針對性交易加以處罰之規定,《刑法》第231條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和第231條之1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主要是用以處罰老闆或皮條客,至於實際上從事性交易的人,並不在前開法條之處罰範圍。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本件單純領取與AV女優陪睡一個月的禮物,雖然不構成違法,但是若廠商有給付金錢給AV女優,AV女優也是因為廠商給付金錢而與得獎者陪睡,則廠商與AV女優間即屬從事性交易,依照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廠商與AV女優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又因《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故若得獎者未滿十四歲,且AV女優與得獎者發生性關係,該AV女優即觸犯前開《刑法》第227第1項之規定,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得獎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且AV女優與得獎者發生性關係,則該AV女優觸犯前開《刑法》第227第3項之規定,而可能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電話:02-2395-6989‧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25/652697.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