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向天天建設公司購買該公司所興建的預售屋,出賣人天天建設公司何種情形下對買受人構成「給付不能」?又何種情形下構成「不完全給付」?

解析:

  「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雖同屬「債務不履行」,但二者法律效果不同,故有加以區分的必要。

  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而言,亦即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不能實現,已無從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的意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判決)。至於「不完全給付」則是指債務人自以為已為給付,實際上的給付,則不合乎「契約本旨」,因而構成契約違反,即「債務不履行」的情形。

  由於二者的法律效果,《民法》中分別規定,自有不同;二者有劃分的必要,「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的區分乃在於以是否根本未履行為標準,即債務人因不能而根本未為給付,即屬「給付不能」;但如已提出給付,郤不含乎「債務本旨」,就屬於「不完全給付」,而不是「給付不能」(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陳自強著: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頁190,2015年9月初版1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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