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7月8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王姿琳所撰「繼承農地5年未耕作 將追稅」的報導,繼承或受贈農作地5年未耕作,將追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或受贈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繼承人或受贈人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但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在此限。國稅局官員說,民眾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所贈與的土地作為農業使用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國稅局會將該筆土地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
筆者認為現行稅法制度,如繼承或受贈取得農地時,如因申請農地農用證明而未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時,繼承人或受贈人五年內是不得將農地作非農業使用,如變更使用將會追繳該遺產稅或贈與稅;另外贈與或買賣農地時,如申請農地農用證明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承受人如持有期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再次移轉時將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取得農地時應多加注意相關稅法規範,以免遭致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農用的租稅優惠是以「繼續農用」為前提;所以,如有變更為非農用時,務必注意稅捐稽徵機關追稅的問題,方能確保節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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