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7月30日聯合報A16版記者林志函所撰「獎勵市地重劃辦法 部分條文違憲」的報導,男子胡天賜不服台中市政府核定自辦市地重劃的籌備會成立,擅自將他家土地納入重劃範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民國105年7月29日作成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規定違憲,胡先生可聲請再審。根據現行辦法,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籌備會的任務包括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申請核定及公告重劃計劃書等。

  司法官大法官指出,現行辦法沒有規定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的總和與應占土地總面積比率,也沒規定籌備會人數與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比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司法官大法官並指出,現行辦法沒有要求主管機關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重劃範圍的程序、在核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要求將核定處分送達申請人以外的重劃範圍地主等,都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筆者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新釋字739號解釋,最主要是針對七人就可以成立「籌備會」,並向地方政府申請,顯然不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因而宣告違憲;但期望相關單位能針對違憲部分立即修法,不要像《都市更新條例》宣告違憲後,立法部門遲不修法,導致目前一些都市更新幾乎停擺;希望未來市地重劃不會遇到這方面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行政機關制訂各樣行政規章,一定要遵守《憲法》所規定的「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正當程序原則」……等,才不致遭到被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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