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0月25日自由時報B3版記者鄭淑婷、李容萍所撰「大樓頂藏基地台 賣家判賠6萬元」的報導,葛姓男子民國104年6月花了新台幣200多萬元,在桃園市中壢區購買一間小套房,105年1月發現屋頂凸出處架設基地台,提告要求傅姓前屋主減少10%價金;台灣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法官指出,在雙方買賣契約書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傅男確實勾選頂樓沒有基地台,判決返還新台幣6萬1800元給葛男。法官指出,「基地台」是否為「嫌惡設施」,目前尚無明文規範,但這是買賣雙方議價條件之一,被告在買賣契約上勾選保證沒有基地台,葛男才願意支付原本的價格,事實卻與契約所述不同,因此判決傅姓出賣人須返還部分金額予葛男。

  筆者認為不動產交易,賣方有詳實告知買方的義務,千萬不要隱匿瑕疵或故意不告知,讓原本開心買賣房屋的一件好事,變成須進入法院的訴訟案件,反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目前不動產交易要越來越謹慎,尤其是填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要小心,必須對屋況有確實了解並據實填寫才不會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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