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斥資買一塊土地,僅借用乙的名義登記,並仍由甲自己管理,甲如此處理有風險嗎?如有風險,則應如何處理較有保障?

解析:

  甲購買土地,借用乙的名義登記並仍由自己管理,在實務上甲、乙二人間成立「借名契約」,依借名契約的「借名登記」,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同視(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依此方式為之,甲是有法律風險的,倘乙死亡,乙的繼承人如不承認此一借名契約,而透過「繼承登記」並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甲之財產權益即受侵害!或乙對外負債,乙之債權人將登記於乙名下的土地,將乙當成所有權人而進行查封,此時甲也有法律風險。

  既然如此,甲究竟如何為處理較有保障?其實甲可以考慮運用「信託」;我國自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頒佈《信託法》,信託有「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分,甲可依其需要辦理適用自己所需的「信託」。

  按「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就以信託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必須經「信託登記」,使之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信託法》第4條第1項)。

  運用此種方式,對於「委託人」較有保障,其理由有三:

  1、受託人必須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3、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

  由上述說明,可知「借名契約」不同於「信託契約」,委託人運用「信託」,比「借名」方式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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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信託實務案例
作者:呂錦峰、 鄭光禮、林仟雯、黃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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