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永然律師撰寫的「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一書,於2016年12月再版,歡迎讀者參考。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機關將其一項工程進行招標,經開標、決標,結果由乙公司得標;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規定:「押標金有效期:押標金為投標金額百分之十,於開標前有效」,乙公司的投標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貳佰零伍萬元,押標金金額則為參佰萬元,試問:此一投標行為的效力如何?如為無效,乙公司能否請求返還押標金、保證金?
解析:
按我國《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的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的必要或可能者。
就本案例,並無《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的情事之一,且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已明定押標金為投標金額的百分之十;然乙公司所繳交的押標金顯不足其投標金額的百分之十,其押標金的繳納為無效,故其投標行為亦屬無效,依法乙公司不得為決標的對象(註)。乙公司的投標行為既已無效,甲機關應將其押標金、保證金返還。
註: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案例彙編(一),頁323~324,民國90年3月出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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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6/12/ 四版
書號:2M06-3
定價:300元
工程承攬極具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未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妥各自的權利義務,造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爭議不斷、糾紛頻起。而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在外包公共工程時,尤須兼顧《民法》承攬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比起民間工程承攬之遊戲規則,其嚴苛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固然不少,但由當事人雙方事先合意組成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卻是集專業、迅速、效益優勢於一身的極佳方案。
本書將「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三者合而為一,指引讀者從擬約、簽約開始,就懂得防患於未然;繼而在爭議發生時,熟悉並善用仲裁途徑,讓糾紛及早落幕,獲取定作、承攬雙方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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