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財產爭議不斷上演,令企業家苦惱!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而企業家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將這些財產揮霍殆盡,而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繼承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媒體版面。

  為了自己身後不要遇上這些事,生前妥善規劃誠有其必要,此時可運用「遺囑」生前規劃,甚至可以結合「信託」,而做「遺囑信託」。

  如何做遺囑信託可以合乎於法律規定,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讀者參酌運用!

二、何謂「遺囑信託」?

  首先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後者即「遺囑信託」有別於「生前信託」,此種區別乃依是否生前生效為標準,「生前信託」(livingtrust)是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的生前就已生效;至於後者「遺囑信託」(testamentarytrust)乃委託人死後方能生效的信託,所以其「受益人」必非為了自己,而是趁自己一息尚存,以「書面」做好身後遺產的分配,俾其身後的繼承人免於爭奪財產(註1)。

  具體而言,「遺囑信託」是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此種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因此,遺囑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註2)而設立的信託,不屬於「遺囑信託」;甚至在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設立的信託,也同樣不是「遺囑信託」(內政部89年5月3日(89)台內中地字第8908199號函)(註3)。

三、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

  國人運用「遺囑」的風氣已逐漸展開,因遺囑在資產傳承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遺囑」可以解決立遺囑人身後其子女遺產分配的問題,雖然如此,但如果在遺囑中再加上「信託」的搭配,就是前面所述的「遺囑信託」,不僅可以安排家族資產分配及傳承,更可以達到資產永續及遺族照顧等目的(註4)。所以,筆者認為「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隨著國內信託相關法令的日益成熟,未來以「遺囑信託」取代「遺囑」,進行資產傳承子孫的情形將成為趨勢!

四、成立「遺囑信託」的法律須知及流程

  立遺囑人想要設立遺囑信託,依筆者之經驗,應注意下列法律要點及流程:

  (一)立好一份合乎法定方式的遺囑

  由於遺囑信託是運用遺囑設立信託,所以必須遺囑合乎法定方式(註5),才不會被認定無效。而在各種遺囑方式,如欲為遺囑信託,以「公證遺囑」更佳!

  (二)遺囑信託需由立遺囑人表達信託的意願

  立遺囑人須在遺囑內表達欲將財產交付信託的意願,且說明信託財產如何管理等細節(註6),如:信託財產、信託期間、受益分配、信託監察人……等。

  (三)指定遺囑執行人

  為避免繼承人拒不配合辦理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最好在遺囑信託成立時,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但不得指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09條、第1210條)。

  (四)遺囑信託的流程

  設立遺囑信託其流程不外:1.訂立遺囑(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2.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3.「遺囑執行人」赴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繳納稅賦;4.「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受託人」;5.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依立遺囑人所訂之分配方式將受託利益交付「受益人」(註7)。

五、結語

  綜上所述,運用遺囑信託確實優於單純立遺囑,國人對遺囑信託較為陌生,筆者特藉本文予以剖析,俾利於國人熟悉並運用。

註1:陳福雄著:信託原理,頁44~45,2003年3月初版,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註2: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民法》第99條~第101條),條件則分「停止條件」、「解除條件」,也可以附「期限」(《民法》第102條),期限分「始期」、「終期」。
註3:蕭善言、封昌宏共同彙編:信託法及信託稅法最新法令彙編,頁58,2016年2月初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註4:羅友三著:百年信託,頁172,2011年6月出版,自刊本。
註5:我國《民法》繼承編規定遺囑有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及口授等五種方式(《民法》第1189條)。
註6:蘇家宏律等著:輕鬆寫遺囑,繼承無煩惱,頁157,2011年1月出版,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註7:羅友三著:前揭書,頁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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