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13日聯合報A16版劉懿慧記者所撰「被繼承人土地生前若經徵收 抵價地權利 須列遺產總額課稅」的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若有未領取的抵價地權利,國稅局提醒,繼承人除要領回抵價地外,也需跟國稅局申報,列入遺產進行課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而至死亡時尚有未領取的徵收補償地價、法院的徵收款提存金,或應領的抵價地權利,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財產,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若是被繼承人遺留未領的徵收補償地價、法院徵收款的提存金及應領之抵價地的權利等,均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被繼承人土地如有生前經徵收或區段徵收,若是死亡時經徵收的土地,已經不在被繼承人名下,就可免列入遺產申報。
筆者認為如被繼承人遺產較為複雜或不知道該如何申報時,一定要詢問地政士、會計師或專業的律師,如未能核實申報除不了辦理繼承程序外,也將會遭致國稅局罰鍰,請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領取「抵價地」的權利,具有「財產」價值,被繼承人有此權利而未領取「抵價地」,卻死亡時,即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依法應納入「遺產」,進行遺產稅的申報,俾符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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