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依據民國106年9月1日自由時報A14版記者沈佩瑤所撰「知名車廠定型化契約 7家不合格」、106年9月1日中國時報A13版記者王超群所撰「不當使用個資 契約違規 知名車商入列」的報導,台北市法務局抽查18家知名品牌汽車業者契約規定,發現7家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10家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合格比例高,台北市法務局提醒民眾買車簽約時注意「契約條款」。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表示,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主要查核項目包含「契約是否有合理審閱期間」、「買賣標的物內容及價金之記載是否明確」、「保固里程及範圍記載是否明確」、「召回檢修或回收記載是否明確」、「是否記載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事由」等項目。
何修蘭消保官指出,查核結果有7家業者「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商業處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發函業者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針對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個人資料條款」部分,何修蘭消保官說,有10家不符規定,業者在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個資可讓公司及關係企業做行銷使用,超出交易範圍,但業者卻未在契約內的適當位置提供讓消費者明瞭資訊,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本文謹就定型化契約定義、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汽車買賣範本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說明。
一、 定型化契約介紹:
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同類型的交易頻繁發生,為了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企業經營者大多於交易前事先擬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於交易時提供予消費者簽署,此種契約即為「定型化契約」。
然而,對於消費者而言,在與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易時,因為雙方經濟地位不平等,消費者鮮少有就個別契約條款議約、磋商的機會,至多僅有簽署與否的決定權,因此為了確保消費者之權利,不因片面制定之定型化契約而減少或受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之1條制定「定型化契約」章節,規範定型化契約應遵守之原則及違反之效果,筆者謹就重要條文臚列如下。
二、《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56之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經濟部於民國87年6月17日制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包含:標的物之車型、排氣量、式樣、頭期款價額、交車款價額、分期付款價額、付款方式、保固里程、保固範圍、召回檢修或回收、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之方法等。
「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不得約定拒買受人提前清償者,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不得約定買受人僅得向出賣人指定之特定保險人投保保險、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不得約定禁止或限制買受人自由投保之權利等。
若企業經營者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該契約條款無效;若企業經營者未於定型化契約訂立應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經濟部亦公布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供相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參考(下載網址為: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此範本在法律上雖無強制力,但此範本係基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定,實務上為了避免爭議,許多業者會選擇以此範本作為契約內容。
五、結語:
筆者認為,汽車業者制訂定型化契約時,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有違約情事而不改正,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僅是財務上的損失,也是對商譽的重大傷害,筆者建議以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契約內容,最為保險、周全;而消費者進行汽車買賣交易時,務必將定型化契約帶回家仔細審閱,並詳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發現定型化契約中有不得記載事項,或漏未記載應記載事項,可以主動和業者提出,協同修改、調整契約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79697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01000484-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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