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父母走後,兄弟們因為遺產分不均一直不去登記,該如何是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解答
解答:
1.父母往生,「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子女為繼承人。又子女如有數人,則共同繼承;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
2.如果兄弟們一同繼承,一起辦理登記,可按其「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登記為「分別共有」;但如因對遺產分配有爭議,其中有繼承人不願登記,則其中任何一位繼承人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日後繼承人間協議妥當後,則可辦「分割遺產」的登記。
(問題來自10月7日舉辦內科公益講座現場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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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作者:李永然、李廷鈞、黃興國
書號:H127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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