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遺產」是如何計算?包括那些財產?是計算「台灣國內」或「全世界」都要計算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遺產稅的課稅對象如下: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如果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的情形時,要計算的遺產,就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為限,還包括「中華民國境外」的全部財產。

  至於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的情形時,則只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為限,課徵遺產稅。

  又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各類財產都應該申報課徵遺產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包含: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民國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尚未領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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