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將其所有的A專利專屬授權予乙,但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復甲將A專利讓與丙,並於107年6月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讓與登記。後乙在107年10月1日以丁侵害A專利,對丁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而丁卻主張乙未經現在A專利登記權人丙的授權,且先前甲授權A專利給乙的時候也未向主管專責機關登記,從而乙無權對丁提起訴訟,請問丁的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一、關於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可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是指將專利的實施權即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權限授予他人實施。可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是指專利權人於為專屬授權後,在被授權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內不得重為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如果未特別約定,專利權人在授權之範圍內亦不得實施該發明。而「非專屬授權」,是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得再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二、我國《專利法》對專屬授權是採「登記對抗」制度:

  「專利授權登記」是指專利權人不轉讓其專利權而同意他人實施其專利,專利權的授權在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就發生授權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規定於《專利法》第62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又所謂「第三人」指的是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目的是在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從而非法侵權行為人並非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並不在《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的第三人之列。

三、本件甲將其所有的A專利專屬授權予乙時,雖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但是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屬授權採「登記對抗」制度,當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意思表示合致時,被授權人乙就取得授權,縱然沒有向專責主管機關登記,也是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乙間的授權契約仍有效存在。且本件丁為侵權行為人,並非與甲有相關讓與、信託等交易第三人,無法主張《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不得以甲乙間專屬授權未經登記為由,而為抗辯,亦即乙得基於A專利的專屬被授權人身份而對丁提起訴訟。

.....................................................................................................................................................

《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自2001年《公司法》修正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公司法》修正案,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於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企業影響重大。

  本次修正條文數達148條,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修正內容包涵八大項: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強化公司治理:如擴大實質董事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範圍、提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三、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發行股票、擴大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四、保障股東權益:如落實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如符合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即應列為議案;五、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新增電子方式、視訊股東會議;六、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七、閉鎖性公司之經營彈性;八、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由於修正幅度甚大、影響層面甚廣,由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的《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高雄所、台北所的律師們大家同心協力,從「增進公司透明度」、「賦予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四大方向撰文,提供將這方面的重要內容給企業及民眾參酌運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必須提升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力,希望企業及民眾們能透過正確認識《公司法》修正內容,並加以運用,強化企業競爭力並維護合法權益,使台灣能邁向美好的未來!

  欲索取《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五本回郵32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