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27日自由時報A11版報導載稱新竹縣一位謝姓女子因騎機車違規紅燈右轉被警方攔查,謝姓女子和警方爭執了數分鐘,警方仍完成告發程序,謝姓女子對此極為不滿脫口說出:「操!」,遭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法辦,日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謝姓女子有期徒刑2個月。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分別對侮辱公務員及ㄧ般公然侮辱的處罰訂有明文。筆者首先要說明,上述兩條條文都是民國(下同)23年時所訂定,因此條文所稱的100元以下及300元以下罰金的單位是「銀元」!須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1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第2項)」折算「30倍」後,才是新臺幣!
此外,筆者曾在網路上看到網友整理各種文字或用語被法院判處的刑度表(註),這樣的整理其實出於戲謔的成分居多,實際上法院實務上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41號判決參照)。簡言之就是不可一概而論,法院不是以「特定的文字或用語」判斷是否構成侮辱!舉例而言,只是脫口說出「幹!」並不一定會因此構成侮辱,須進一步考量行為人是否可能是因受教育程度較低,此類粗俗的用語只是口頭禪;甚至行為人只是小學生,只是聽長輩常講,有樣學樣等等,不是說出特定的文字或用語就「一定」構成或不構成侮辱!
回頭分析本則新聞,謝姓女子僅說:「操!」,此ㄧ用語固然不雅,但有如前述,是否構成「侮辱」並不是純以謝姓女子「說了什麼內容」來判斷!須要綜合考量謝姓女子當時的情形,以及謝姓女子的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等因素才能定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呼籲民眾用字遣詞還是要注意,用語盡量文雅以避免產生爭議。也希望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人民難免有些情緒性的用語,這些情緒性的用語可能粗俗不雅,但也不必因為人民一時情緒性的發言就將民眾移送法辦!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49769
註:可參:蘋果新聞網,律師觀點:真有「罵人價目表」?罵「幹」只是發語詞不會犯罪?──關於公然侮辱與精神慰撫金,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4/1307864/ (最後瀏覽日期: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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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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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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