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值得保護的理由

  宗教自由是憲法揭櫫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所欲保障的宗教自由包括三個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這是世界人權的共通基本價值,宗教早於國家的存在,不論世界各國對宗教的態度是採行「政教合一」、「政教分離」或「政教分立」原則,國家都應採取積極立法的態度來保護宗教,這是國家的義務,也是人民的心聲。

  台灣是一塊福地,人民善良質樸,世界上各種宗教都能彼此包容,共榮共存於這塊土地上。宗教具有教化社會的功能,能洗滌人心、淨化社會、撫慰靈魂、安定民心的作用,民心安定,則社會詳和無爭、人民富足安樂,自然國泰民安、風調雨順,護國護民,無可取代,也是宗教值得國家保護的最重要理由。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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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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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