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針對一位高雄檢察署檢察官當庭扣押刑事被告所選任之辯護律師的筆記,遭高雄律師公會請求評鑑的案件,令人遺憾的是,檢評會竟然決議「不付評鑑」(請見新聞連結)。對此一結果,高雄律師公會隨即發表聲明,表示無法接受。同時,司改會也發表聲明,批評檢評會效能低,成立七年以來,所審理的56件評鑑,竟僅有19件成立評鑑,並對此次決議「不付評鑑」的結果也不以為然,顯然無法有效監督檢察官職權行使及行為,更無法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上述案件涉及律師在偵查期間陪同刑事被告偵訊,此為《刑事訴訟法》賦與刑事被告選任辯護人陪同偵訊的權利。律師在陪同時坐在偵查庭抄錄筆記,乃律師行使辯護權的必要行為;退庭後,為刑事被告撰擬「刑事答辯狀」方能有所本。該案件的檢察官竟以「抄錄筆記太過詳盡」,基於「偵查不公開」為由,而禁止律師繼續抄錄筆記,且將已抄錄之筆記撕下後「扣押」。檢察官這種職權行使及行為,顯然於法無據,且侵害選任辯護人的辯護權。

據媒體報導,檢評會決定「不付評鑑」的理由,認為「律師在場筆記,詳記各筆記做賄款現金金額,時間等,會使有心人有勾串證據,證詞之虞」,且「筆記已還給律師,已無礙為被告行使辯護權」。觀其「不付評鑑」的理由非常牽強,且違背法理、情理,當然高雄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會先後發表聲明,表達異議。檢評會的作為已讓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又受到斲傷。

按律師於偵查期間協助刑事被告,在偵查庭詳細筆記乃克盡職責;辯護人原本也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檢察官豈能自行臆測有串證、串供之虞,而將「已抄錄之筆記內容」扣押,此一違法扣押行為竟能曲解為「無礙於律師之辯護權的行使」,相信在社會上應該是無法被大眾所接受。檢評會「不付評鑑」的評鑑結果,自然不足以昭公信!

律師是在野法曹,與檢察官、法官各在職務上依法運作,是建立司法公正,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三大支柱,檢察官切勿對認真行使職務的律師戴上有色眼鏡,存有偏見且予以敵視,這將有害台灣的司法革新及人民對司法信心的提升。盼檢評會日後能更發揮應有的檢察官評鑑效能,這樣才能使檢察官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才符合保障人民權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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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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