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問題】
從事空調設備生產的甲公司,在規劃新的系列產品時,計畫使用「太平洋」、「大西洋」做為系列產品的名稱,擬將該名稱申請商標註冊。試問甲公司是否可以用「太平洋」、「大西洋」做為空調設備的商標,並且申請註冊使用?
【解析】
一、我國《商標法》第18條規定:「(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二、關於「地名」是否可以做為商標使用?智慧財產法院過去在9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地理名詞並非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蓋倘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與其產地名實相符,並無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情形,非不得以地理標示作為商標內容。本件上訴人系爭台北銀行商標既係源自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58年間所設立之台北市銀行,及其後於民國73年更名之「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民國82年間更名為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提供服務之起始地為台北市,並無名實不符情形,相關公眾對該服務之提供者其地理位置起始地亦無誤認誤信,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自不因系爭商標具有地理標示之文字,而有不得註冊情事。因此,肯定「地名」可以做為商標的內容使用。
三、智慧財產法院最近做成的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則是參照《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5.2點「地理名稱若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沒有任何關聯,且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品產地、服務提供地,或商品或服務與該地點有關的說明,則屬地理名稱的任意使用,具有識別性」判斷識別性,並認為:原告以「小南門及圖」註冊於餐廳、便當、乾麵等商品或服務上,「小南門」係臺北市延平南路與愛國西路交會路口圓環處之城門古蹟重熙門之別稱,現屬地名而代指「小南門」、「小南門捷運站」周遭一帶,惟「小南門」與餐廳、便當、乾麵等商品服務毫無關連,不會在二者間產生聯想,應屬地理名稱的任意使用,具有識別性,被告抗辯「小南門」3字並不具識別性云云,尚有誤會。
四、前面的案例中,甲公司計畫將「太平洋」、「大西洋」使用在「空調設備」系列產品的名稱,並且將該名稱申請商標註冊。由於「太平洋」、「大西洋」等地與「空調設備」之間並沒有關聯,而且一般消費者不會認為「太平洋」、「大西洋」是商品產地或者與「太平洋」、「大西洋」有關的說明。依據上述《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5.2點,應屬地理名稱的任意使用,具有「識別性」。因此,甲公司可以將「太平洋」、「大西洋」指定使用在「空調設備」而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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